企业预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汇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匿名 |浏览598次
收藏|2020/05/15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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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17:50

来看看相关规定: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能够在汇算清缴期间提供发票,则可以扣除,否则不得扣除。

②如果汇算清缴期未取得发票,而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未提及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但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为取得发票的年度

③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汇缴时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相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以上。希望能有所帮助~

小机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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