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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怎么完善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这么改:一是统一小微企业口径。建议除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他指标采用各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普遍大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可以实际放宽认定标准,进一步改善大众创业的税收环境。二是降低小微企业的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中,小微企业的法定税率为20%。现阶段,主要依靠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政策降低实际税率,但是属于有执行期限的临时性优惠政策,政策预期性较差。为使优惠更稳定,建议将10%的优惠税率在税法中固定下来。三是配备间接优惠政策。税率优惠是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进行减免,是一种对结果的优惠,属于事后的利益让渡。它与企业前期的投资活动相关性较小,在政策导向和政策效应上存在局限性。而间接优惠方式侧重于税前优惠,主要通过对企业税基的调整,从而激励纳税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以符合政府的政策目标,鼓励企业从长远角度制定投资或经营计划。以大连的数据为例,仅1/4的小微企业实际享受到了税率优惠,而更多创业中的小微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更需要阳光雨露,所以还应该制定配套的间接优惠政策以扩大优惠面。例如,制定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加速折旧政策,允许小微企业在投资后的1年~2年内对新购置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较高比例的折旧;适当放宽小微企业的费用扣除标准,允许其职工教育经费、小微企业融资费用、广告费用据实在税前扣除;适当延长小微企业向后弥补亏损的期限等。认定类税率优惠这么改:建议取消认定类税率优惠,代之以间案。以项目而不是以企业为优惠对象,可以避免复杂的整体认定过程,节约征纳成本、缩减筹划空间,使优惠目标更精准、优惠覆盖面更广泛,一举多得解决认定类税率优惠政策的多个顽疾。针对项目减免税的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对项目所得减免,二是减计收入。这两种政策相比较,针对项目所得减免虽然更公平,但是要求纳税人对项目单独核算、提供复杂的申报资料,同时增加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难度,对征纳双方来说负担都很重。因此,建议使用操作性更强的减计收入政策。接优惠政策。现有政策手段中,针对鼓励类项目进行减免税的政策可以做替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