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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抵退一看就明白

“免”即是指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即是指应退的税可以抵减当期内销应纳的税额
                  
           “退”即未抵减完的部分国家退还给企业 

从理论上来讲,企业出口货物除了免征销售环节纳增值税,还应该退还购进材料时的进项部分但我们国家会计核算水平还不高,考虑到还有假账,错账等因素的存在,国家不可能直接按企业账簿上外 销货物的进项税额直接退税。国家就选择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法,即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一定的退税率来作为退税的标准。用这种替代的方法来作为退税的依据,购进货物使用的税率(一般为17%)与退税率之间的 差额,应该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P55,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企业又有出口业务同时也有国内业务的时候,就会出现一方面国家要对出口退税,另一方国家要对内销征税,这样就可以两者相抵(相抵后的结果即为教材中P55当期应纳税额)。    相抵后的结果如果是正数,这时就说明企业的出口退税已经全部抵减,企业当期应该按这个结果交税如果是负数,刚需要进一步计算这个负数的性质——是因为内销货物进项大于销项产生的,还是因为出口未退的原因产生的。所以,要计算一个出口退税的限额,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小,说明刚刚计算的负数中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内销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出口应退的部分,这时,国家就会把出口应退的部分退回企业。如果这个限额比刚才的负数绝对值大,说明,应退的税有一部分已经抵消了,国家就只能按照抵减内销后的那个负数进行退税了。



一、出口退税的原理

 

1.对出口产品退税是一个“国际惯例”而非“政策优惠”。国家将出口货物出口前在国内生产、流通环节实际承担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课税。企业退税的实质是退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征增值税,来料加工退国内料件国内劳务已征增值税。

2.出口退税是为了将出口货物的整体税负归零。原因很简单,就是鼓励出口,降低出口货物的价格,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公平税负原则:为了保证各国商品在参与国际贸易时能够公平竞争,消除因各国税收政策不同,造成的出口货物税收含量差异,要求各国按照国际惯例,退还已征收的出口货物间接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4.零税率原则:征多少,退多少。同时可国家利用退税率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如调控产业结构设定低退税率来限制低附加值的产品出口,设定高退税率来鼓励高附加值的产品出口。

二、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抵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生产外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分为: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的进项税额。

“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笔者:免抵退的方式:免,免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通过抵税来进行退税;退,抵不完部分,才涉及退还。

三、为什么退税率小于征税率

第一,按照WTO的规则,出口退税最大力度不能超过“零税率”,即出口退税率不能大于征税率,否则将被视为对出口产品的政府补贴,受到制裁。

第二,如果出口退税率大于征税率,出口价格过低,会遭到外国的反倾销调查,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反而不利于出口。

第三,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同时也有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因素影响。

举个例子(这边例子是较早之前,税率与当前不一致,但不妨碍理解):

农民销售自产棉花100给纺纱厂;纺纱厂利用棉花生产纱,销售给某织布厂,取得收人200;织布厂利用纱生产布,销售给某制衣厂,取得收人300;该制衣厂将布制成衣出口,取得人民币离岸价400。(单位均为:万元,且均不含税;相关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1)分析计算法:

(1)该制衣厂出口环节应纳增值税=出口环节销项税一为了出口而采购已纳的进项税=400*17%一300*17%=17。

(2)根据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为零。免征出口环节应纳的17万元增值税,同时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的进项税。那么51万元的进项税全部予以退还吗?

(3)不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法定免税的,根据帕累托改进原则,国家允许纺纱厂按照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所以,在以前环节中,国家共征收增值税额=(51-34)+(34-13)+0=38。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不能退51万元。

从上所述,通过案例,我们就可以看出退税率<征税率的原因。退税率<征税率的原因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而这也正是公式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存在的原因。

笔者:大的政策背景不多谈,就基于税法角度而言,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因为中间链条的不完整等原因是征收率大于退税率的主要原因。

四、免抵退的逻辑

1、增值税的计算逻辑(间接法)

公式①: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2、假设一家生产企业,既有出口又有内销

由此演化为公式②:应交增值税=(内销的销项税+外销的销项税)-(内销的进项税+外销的进项税)

(1)免税

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即外销的销项税=0

由此演化为公式③:应纳增值税=内销的销项税-(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税额)=内销的应纳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 (假设留抵税额为零)

(2)剔税

是指从全部进项税中剔除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此步骤是为了剔除增值税环节缺失等原因造成的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使可抵扣进项税虚增的因素(具体可见上例说明),并针对本节使用免税原材料等原因,未计过进项税而不影响增值税进项税的因素,对不可免抵退税金额进行修正。

经过剔税:公式④: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笔者:因为退税率与征税率不同,故而需要修正可以进行免抵退税金额,那么就要计算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除该项,并入下一道环节抵税环节。保证了整个免抵退的逻辑顺畅。

(3)抵税

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同时剔除不可抵扣的因素。实际而言是通过抵税来退税。

通过抵税退税,由此演化为公式⑤:应纳税增值税=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计算结果大于0,不涉及退税问题,此时已在内销销项税额中抵完了;

计算结果小于0,就需要进一步计算。

笔者:通过抵税来退税很完美,减少了征纳双方的负担。

(4)退税

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公式6: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销售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可以退税的极限值)

接下来要确定应退税额与免抵税额,要注意免抵退税额是当期出口货物退税的最高限额,免抵税额是免抵退税额中通过与内销销项税相抵而退给企业的那部分。

通过应纳税额∣⑤∣与免抵退税额⑥进行比较,择其小者确认出口退税,即退税额=两者绝对值较小值。

如果∣⑤∣小于⑥时,退税额=∣⑤∣,免抵税额=⑥-退税额。说明当期出口大于内销,当期免抵退税额分别通过“免”,“抵”两种形式退还企业。

如果∣⑤∣大于⑥时,退税额=⑥,免抵税额=0,留抵税额=∣⑤∣-⑥。此种情况说明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是因为内销的进项税太大与出口两方面原因造成。所以应退税额只能按免抵退税额的最高限额确定(因为不可能去退内销的进项税),内销进项税形成的留抵税额待下期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