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内容符合对象为依法在广东省广州市和各区工商管理系统办理注册登记,在广州辖区内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一、首次办理备案登记
(一)填写登记表
1、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登录网址http://iecms.mofcom.gov.cn/,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2、点击页面左侧“备案登记”;
(1)“选择备案登记机关”——营业执照住所在天河、白云、花都、番禺、南沙和增城的企业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为相应区的商务主管部门,非上述六个区的企业选择备案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商务局”;
(2)“选择备案登记方式”——已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请选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请选择“其他”。
3、填写内容(请不要漏填,内资企业无需填写“折美元”),确认无误后,再点击“提交备案登记”;
4、登记表提交后,点击下方“打印备案登记表”,打印登记表(正、背两面);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应在登记表背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处签字并加盖公司章;
6、企业的分支机构要办理备案登记除提交分支机构法人签名盖公司印章的备案表外,还需提交企业法人同意该分支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总公司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总公司印章)。
(二)将需提交材料扫描上传系统
需提交以下材料
(1-3项为必备材料,4-8项根据企业性质提交)
1、按第(一)款要求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需法人签名盖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
3、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打印的“基本信息”或“登记信息”内容(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并加盖公司章,
4、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
6、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交台湾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和由海基会再公证的公证证明材料原件;
7、外国(地区)企业还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8、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提交《备案回执》或原《批准证书》扫描件。
二、变更备案登记表
登记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逾期未办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需扫描上传以下资料:
1、向备案机关领取的备案登记表原件,
2、填写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
4、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打印的“基本信息”或“登记信息”内容(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并加盖公司章;
5、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需提供《备案回执》或原《批准证书》扫描件,
7、分支机构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企业法人同意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总公司法人签名并加盖总公司印章)。
三、遗失补办备案登记表
需扫描上传以下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司章),
2、填写好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
4、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打印的“基本信息”或“登记信息”内容(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并加盖公司章;
5、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需提供《备案回执》或原《批准证书》扫描件;
7、分支机构办理的需同时提交企业法人关于分支机构补办备案登记的申请报告原件(需总公司法人签名并加盖总公司印章)。
四、注销备案登记表
需扫描上传以下资料:
1、《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若营业执照已注销,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注销通知书原件;
4、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五、迁移备案登记表
需扫描上传以下资料:
1、从广州市迁出:
(1)《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若营业执照已注销,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注销通知书原件);
(4)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若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注销,企业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通知书。
2、从异地迁入广州市:
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有变,必须在原注册地注销后,再在广州市重新办理备案表。具体参照首次办理备案登记的流程。
若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跟原来一致,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原注册地出具的注销相关证明原件,若原注册地未收回备案表,需将原备案表交回广州市办理点;
(2)填写备案登记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
(4)在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打印的“基本信息”或“登记信息”内容(经营范围须有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内容)并加盖公司章;
(5)未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需提交《备案回执》或原《批准证书》。
六、领取备案表
企业网上提交3个工作日后(不含网上提交当天),持法人签名加盖公司印章的备案表到系统填报的受理点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注销、迁出或迁入需提交原领取的备案表,原注销地出具的注销相关证明原件。
七、备案登记后其它手续办理
企业自领取加盖备案机关印章的登记表之日起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企业需填报有效联系电话以备资料审核时联系。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可参照广东政务服务网
相关表格可在指南中下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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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100007482575H3442018015000